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建军,男,满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武廷超,该分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谢夫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苏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苏建军以马永飞合同诈骗一案被宣告无罪,决定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苏建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建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