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宏毅,女,汉族,1956年1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戴文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鹏,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然,该分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王宏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