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蒙卡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永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军,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蒙卡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晋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蒙卡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