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燕。 委托代理人:谢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水生。 申请再审人胡燕因与被申请人罗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