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辛其,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衢州耿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荣,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朱辛其与再审申请人衢州耿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辛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