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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鹤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关云天,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