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关云天,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