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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怀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怀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于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其因清楚明白二审判决内容,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