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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振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许至荣及广州鑫侨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永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鹏,北京市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廉江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永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鹏,北京市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东振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鑫,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许至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鑫,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鑫侨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有兵,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廉江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振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许至荣及一审被告广州鑫侨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5月15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东振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振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