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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幼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裕,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永丽,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幼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裕,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永丽,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