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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珠江石油公司与鹤岗东兴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9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志市珠江石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塨,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岗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9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志市珠江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塨,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岗东兴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振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蓓菁,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尚志市珠江油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岗东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商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珠江公司申请再审称:1.珠江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以下简称哈三电厂)于2006年12月28日入账的《燃料油品收料单》证实,哈三电厂已经收到价值612.5万元的1140吨的柴油。因此,珠江公司已不欠货款,原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东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06年12月27日,哈三电厂、珠江公司、东兴公司虽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但哈三电厂没有在协议书上盖章,该协议未经债务人确认转让债务,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东兴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哈三电厂在本案诉讼期间出具虚假证明,对该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其行为构成诈骗。珠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东兴公司提交意见认为,珠江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哈三电厂于2006年12月28日入账的《燃料油品收料单》是否系新证据及其效力问题。首先,珠江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未提出过其已全部履行供货义务的抗辩,更未提供其已全部履行供货义务的相关证据;其次,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珠江公司应当向东兴公司履行供油义务,且已部分履行,其无需向哈三电厂履行供油义务;再次,哈三电厂于2006年12月28日入账的《燃料油品收料单》,仅系哈三电厂履行付款义务后的内部记账资料,珠江公司作为供货方未能提供任何其它向哈三电厂运送、交付柴油的票据、手续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因此,尽管该《燃料油品收料单》系二审判决生效后珠江公司新发现的证据,在其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珠江公司向哈三电厂履行了供货义务,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珠江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三方协议》的效力问题。2006年12月27日的《三方协议》约定:哈三电厂向珠江公司购买零号柴油1140吨,含税价5373元/吨,总金额6125220元;珠江公司在2007年5月底将柴油发到东兴公司,由东兴公司使用消耗,哈三电厂与东兴公司另有协议处理油款;此协议三方签字有效。珠江公司、东兴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哈三电厂虽未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但其于2006年12月28日向珠江公司以汇票方式汇款6125220元,珠江公司于当日为哈三电厂开具了612522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在收据上标明“发票已开油没付”。在本案诉讼期间,哈三电厂又进一步出具证明对该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珠江公司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共给付东兴公司柴油499.24吨,剩余640.76吨未付。该《三方协议》系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哈三电厂虽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但其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即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在本案诉讼期间又进一步出具证明对该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足以认定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因珠江公司接收货款后没有全部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东兴公司依据《三方协议》约定请求珠江公司返还剩余购油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珠江公司认为,《三方协议》因哈三电厂没有签字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东兴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珠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尚志市珠江石油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