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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艳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科,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艳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科,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智

委托代理人:张少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雯(张智之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增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奇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方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东方担保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书 记 员  王新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2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艳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科,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智。

委托代理人:张少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雯(张智之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增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奇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方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东方担保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