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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基础工程公司、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华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四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华,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亚敏,河南开物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四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华,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亚敏,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四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华,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亚敏,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华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尚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耀通,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继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洛基公司)、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华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债权(支付经营管理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遗漏认定王四振的哥哥王尚振(原洛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华能公司主要股东的基本事实,对华能公司具有巨大利益,王尚振于2003年5月19日被任命为洛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洛基公司在2004年6月19日转让,在转让洛基公司前的2004年6月15日王尚振被免去洛基公司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故不能因为王尚振是王四振的哥哥而认定原洛基公司欠华能公司钱真实存在,去否认华能公司欠洛基公司的钱。2.根据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精诚审鉴字[2006]第301号,以下简称301号报告),证明华能公司欠洛基公司1000余万元。(1)华能公司多收取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的3392357.68元工程款应当支付给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301号报告第9页鉴定结论中段:“其中洛基公司分割收入35349559.98元”,第4页洛基公司“账面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中段:“与华能公司合作完成的工程项目58项,金额31345407.50元”,这两个数字说明洛基公司应获得工程款数额大,但收入的金额小,少收取了4004152.48元。而301号报告第9页鉴定结论中段:“华能公司分割收入23686964.52元,”第6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中段:“与洛基公司合作完成工程项目收入金额27079322.20元”,在301号报告中同时反映出了华能公司多收取了3392357.68元。华能公司多收取的工程款只能是侵占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的。(2)华能公司欠洛基公司8059627.48元差异工程款。301号报告鉴定结论第2条所称的双方合作的58项工程中,有10项工程的工程结算单与分割工程总价存在差异达8059627.48元,华能公司欠洛基公司该协作工程清算款8059627.48元。(3)华能公司应当支付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多支出的管理费用237万元。301号报告第3页“洛基公司经营成果”:“主营业务收入55257172.14元,……管理费用8541902.48元”。301号报告第5页“华能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②调整后收入费用情况……主营业务收入38123907.83元,……管理费用1861475.57元”。该客观数据反映出,两公司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例,洛基公司为15.5%,华能公司4.9%。两公司管理费之和与主营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为11.1%,乘以华能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再减去华能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得出华能公司和洛基公司在混同经营期间,华能公司有2370278.20元管理费从洛基公司处支出,侵害了洛基公司的财产权益2370278.20元。(4)华能公司应当支付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多支出的业务费111万元。301号报告第9页鉴定结论:“1997年至2003年,洛基公司累计提取并发放业务包干费3055632.30元,华能公司累计提取业务包干费1436160.84元,实际发放180000.00元”。该客观数据反映出,洛基公司发放了300多万元业务费,而华能公司只发放了18万元。两公司发放业务包干费之和与主营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为3.4%,乘以华能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再减去华能公司支付的业务包干费用,得出华能公司和洛基公司在混同经营期间,华能公司有1116212.87元业务包干费从洛基公司支出,侵害了洛基公司的财产权益1116212.87元。(5)华能公司欠洛基公司下列巨额应分割而未分割的工程款。301号报告第十项的其他事项说明部分所称的双方存在有争议的长沙绕城公路靳江大桥、江西萍乡曾家高架桥、重庆马桑溪、江苏淮阴盐河大桥事故桩等工程项目,合计有1381404.40元存在争议,华能公司应向洛基公司分割支付,但至今华能公司未分割给洛基公司。除此之外,西藏拉萨机场路改造雅江特大桥桩基工程、山东莱州饮马河水库桩基工程、山东栖霞小观旋河大桥三项合作工程华能公司未给洛基公司分割工程款。(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审判决依据虚假伪造的“2002年8月31日《对账函》、《资产评估报告书》、2004年6月9日《经济往来帐项核对认签函》、截止2004年5月31日《科目明细表》和2004年8月31日《移交表》以及里面的《资产负债表》”,认定华能公司不欠洛基公司408万元是错误的。华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尚波和原洛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通是父子关系,洛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一切高管全都是华能公司股东,刘宏通为了将集体企业洛基公司留给刘尚波,便在2002年搞起了所谓出售洛基公司的改制,为了让刘尚波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洛基公司的目的,便采取虚假做大洛基公司债务、做小洛基公司净资产的手段,因此,为了迎合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8月31日《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需要,刘宏通和刘尚波利用控制两个公司印章的便利虚假炮制了2002年8月31日的函件,为将来侵吞洛基公司集体财产埋下伏笔,在2004年6月19日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竞卖洛基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2004年6月19日之前,华能公司和原洛基公司的“利益集团”,利用仍控制洛基公司印章的便利,于2004年6月9日又以《对账函》为基础仓促伪造出炉了《经济往来帐项核对认签函》。由于在2004年6月19日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组织竞卖洛基公司时,刘尚波未想到洛阳市振强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振强公司)半路杀出,由于出价过低,被振强公司高价竞标购得洛基公司,振强公司购买洛基公司后,由于当时不知刘宏通和刘尚波虚假制造《对账函》的情况,才有了2004年6月19日签订洛基公司《转让合同》时所附的2004年5月31日制作的《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表》及2004年8月31日的《移交表》对《对账函》中虚假债务的被沿用记载。洛基公司从来都不认可上述“函”和“表”中洛基公司欠华能公司虚假债务,洛基公司所加盖公章是否真实也并不影响上述各“函”和“表”中洛基公司欠华能公司债务的虚假,在转让时洛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是王四振的哥哥王尚振,但王尚振当时是华能公司股东,是代表华能公司利益的,并不能因此而认定2002年8月31日函件中洛基公司欠华能公司钱是真实的。(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洛基有限公司是2005年新设成立,洛基公司1974年便已成立,两公司都有行政许可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不一样,多年同时进行工商年检,未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二审法院无权直接否认两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的事实,无权做出两家公司是变更、承继关系的认定,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也违反了法人以其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洛基公司、洛基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