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宣林,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红宇,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文城,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叶时湘,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广西中电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向武,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陈润良,该管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朱宣林、施红宇因与被申请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西中电设备公司、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宣林、施红宇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朱宣林、施红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宣林、施红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