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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冀腾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志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利会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冀腾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会强,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41号

再审申请人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冀腾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会强,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志光。

委托代理人:赵英良,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利会。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冀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志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利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冀腾公司申请再审称: 1.一、二审判决认定LH5009食葵种子为假种子,缺乏证据证明。(1)LH5009是由北京奥立沃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宁夏丰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公司)、北京金色谷雨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雨公司)一级经销给冀腾公司的美国优良品种,该品种在海南省做过种植质量鉴定,符合国家食葵种子的质量标准。(2)LH5009的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含量均达到种子质量国标GB4407.2-2008的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3)LH5009系冀腾公司的食葵命名,国内尚无第二家,不存在假冒其他品种的情形。(4)食葵在石家庄不属于主要农作物,LH5009无需审定。任志光购买LH5009,属引种试种,亦无需审定。即使任志光准备大田种植,也应当由其在内蒙古办理审定。一、二审判决以LH5009未经审定为由认定属于假种子,显属错误。2. 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冀科咨鉴字[2012]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005号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不具备种子鉴定的资质和能力,鉴定方法不科学,第005号鉴定书亦未就具体损失作出明确评估数额。3.任志光与种植户签订的赔偿协议以及种植户出具的赔偿款收条均为虚假。(1)任志光提供的赔偿协议不真实。虽协议上加盖有村委会、农业局、种子站和镇政府的印章,但上述主体单位均不属于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无评估报告、公证书和银行付款证明,任志光以自然人身份赔偿种植户减产损失近800万元,真实性不足以采信。(2)任志光未实际支付赔偿款。二审庭审中,就支付赔偿款一事,任志光称已全部付清下游分销商的赔偿款,其代理律师却称系支付给种植户的差价,包括代垫的种子、化肥款计算出来的,二者说法自相矛盾。(3)LH5009的减产事实及原因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第005号鉴定书所附照片显示,食葵长势良好,株高、株粗和籽盘大小都不存在问题,但食葵地块严重干旱,食葵植株本身也全部枯竭。故减产系地下水位降低等自然因素造成,并非食葵种子质量所致。4.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案属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冀腾公司在庭审中已向法院提交了上级经销商丰禾公司和谷雨公司的赔偿协议,任志光的损失应由所有进口商和销售商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直接认定冀腾公司赔偿损失,显属错误。冀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任志光提交意见称,冀腾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冀腾公司向任志光出售的LH5009食葵种子是否为假种子;二是冀腾公司应否就7938696元的种植户损失向任志光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冀腾公司向任志光出售LH5009食葵种子,在《石家庄市冀腾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第六条载明,该品种系引进美国2000公司,美国名称为X9696,为商业机密故另起中文名称LH5009。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有“美国纯进口、敬请放心使用”。但冀腾公司并不具备进口种子的条件和经营资质。且无论X9696还是LH5009,在国家、内蒙古及其他省份均无审定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中“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规定。冀腾公司申请再审称LH5009为引种试种、无需审定以及应由任志光在内蒙古办理审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组织询问中,冀腾公司自认LH5009系由北京奥立沃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丰禾公司和谷雨公司一级经销,故该产品标签上 “LH5009是由石家庄市冀腾种业有限公司独家引进MILLENNIUM SEEDS USA高产食用向日葵”的标注内容与事实不符,符合《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假种子的定义。况且,本案诉讼前,因种植户反映LH5009出现严重减产问题,内蒙古五原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出具《关于LH5009食用向日葵杂交种子赔偿问题的说明》,就LH5009质量问题和赔偿标准作出了认定。本案一审审理中,应任志光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第005号鉴定书,亦认定LH5009系假种子,冀腾公司对此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一、二审判决认定LH5009食葵种子系假种子,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系经批准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冀腾公司申请再审虽称其不具备种子质量检验资格、鉴定方法不当,但并未提出确实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任志光在当地政府部门主持参与下,与种植户签订赔偿协议,其赔偿内容符合《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标准亦在《关于LH5009食用向日葵杂交种子赔偿问题的说明》和第005号鉴定书的认定范围之内,合法有效。赔偿协议系任志光与种植户签订,政府部门的签章仅系对赔偿协议达成过程的见证,无需评估、公证。冀腾公司申请再审虽称赔偿协议为虚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种植户出具赔偿收条后,任志光的赔偿即应视为完成。冀腾公司申请再审称任志光未能出具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实际付款方式不明等理由,不足以否定赔偿收条的证明效力。一、二审法院适用《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冀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冀腾公司申请再审称任志光实际支付赔偿款后才享有追偿权以及应由所有进口商、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系对相关规定的误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冀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市冀腾种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