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王书殿,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坤华,该厂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州两面针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朝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宜,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元贤,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铁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乃福,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造纸厂(以下简称柳江造纸厂)、柳州两面针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面针纸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平能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柳州造纸厂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2010年7月5日,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以柳江造纸厂、两面针纸业公司为被告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平煤集团已于2009年10月30日办理注销登记,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二审判决以“截止本案二审庭审结束,柳江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柳江造纸厂的债务是如何处理的,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中扣除的抵减项内容”为由,认定柳江造纸厂出资后,丧失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柳江造纸厂投资两面针纸业公司的行为并非正常的投资行为,实为逃避债务行为,缺乏证据证明。柳州造纸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两面针纸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2010年7月5日,平煤集团以柳江造纸厂、两面针纸业公司为被告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平煤集团已于2009年10月30日办理注销登记,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二审判决以“截止本案二审庭审结束,柳江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柳江造纸厂的债务是如何处理的,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中扣除的抵减项内容”为由,认定柳江造纸厂出资后,丧失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柳江造纸厂投资两面针纸业公司的行为并非正常的投资行为,实为逃避债务行为,缺乏证据证明。(三)两面针纸业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柳江造纸厂出资设立公司是一种合法出资行为,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两面针纸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平煤集团于2008年8月8日最后一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柳江造纸厂催收过欠款,并于2010年7月5日就本案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变更原告为中平能化公司,一审法院将此变更申请告知了柳江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并对变更资料进行了质证。虽然一审法院未准许平煤集团的变更申请,但该事实可以证明在平煤集团对柳江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的诉讼过程中,中平能化公司亦参加主张过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中平能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关于两面针纸业公司是否应当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柳江造纸厂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柳州造纸厂以其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扣除减项后的资产净值3157万元出资,与两面针纸业公司共同组建两面针纸业公司。由于柳州造纸厂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起决定作用的财产,柳江造纸厂出资后,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力偿还债务,故新设立的两面针纸业公司应当在其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柳州造纸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柳江造纸厂主张其还有其他投资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二审判决判令两面针纸业公司在3157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柳州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造纸厂、柳州两面针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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