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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铁成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庹文元,湖北瑞通天元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铁成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庹文元,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增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堰商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麟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7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天麟房地产公司诉五堰商场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五堰商场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麟房地产公司依据其与五堰商场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书》提起本案诉讼,涉案的诉讼标的总额为20350万余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五堰商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五堰商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五堰商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天麟房地产公司答辩称,五堰商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在确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时,须同时符合有关级别管辖规定。上诉人五堰商场关于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排除级别管辖规定的适用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代理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