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7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其辉,男,汉族,1950年2月9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敏,女,汉族,1954年3月3日出生,系何其辉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其辉,男,汉族,1950年2月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平,女,汉族,系何其辉之女。 委托代理人:何其辉,男,汉族,1950年2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阳市横店镇澄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江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云生,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兆田,男,汉族,1936年2月2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何其辉、何敏、何平因与被申请人东阳市横店镇澄塘村村民委员会、董云生、何兆田房屋确权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终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何其辉、何敏、何平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何其辉、何敏、何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其辉、何敏、何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国 献 审 判 员 阿依古丽 代理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茜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