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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王屯村民委员会(原瓦房店市复州湾镇王屯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姜志清、大连普员湾新区管理委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王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学孔,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牧然,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华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普兰店市复州街道王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学孔,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牧然,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华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志清。

委托代理人:刘永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周,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华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普兰店市复州街道王屯村民委员会(原瓦房店市复州湾镇王屯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姜志清、大连普员湾新区管理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王屯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