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笑莉,北京市言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帅桂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灵焕,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 负责人:谢绍志,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灵焕及一审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