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再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雨鹏,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根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寒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洁,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市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宗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武,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洁,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周再明,男,汉族,1955年2月2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周再明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