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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春居、刘宝存、张宝国、惠银珍、李建冬、单春盘、陈杰、葛建明与纪迁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宝存。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宝国。 委托代理人:单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宝存。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宝国。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银珍。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冬。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春盘。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杰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建明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迁坤。

委托代理人:郭彦来,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单春居、刘宝存、张宝国、惠银珍、李建冬、单春盘、陈杰、葛建明因与被申请人纪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单春居、刘宝存、张宝国、惠银珍、李建冬、单春盘、陈杰、葛建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