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宝存。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宝国。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银珍。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冬。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春盘。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杰。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建明。 委托代理人:单春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迁坤。 委托代理人:郭彦来,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单春居、刘宝存、张宝国、惠银珍、李建冬、单春盘、陈杰、葛建明因与被申请人纪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单春居、刘宝存、张宝国、惠银珍、李建冬、单春盘、陈杰、葛建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