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爱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梦祥,女,汉族,系廖爱华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远达教育实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喻国杰,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忠平,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廖爱华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远达教育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廖爱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晏 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