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纪朝,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克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宏京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英汉,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俊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宏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