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岩,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广元,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郭志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正伦,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华岳纺织集团锦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王伟,该清算组组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田志奎,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市财政局、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华岳纺织集团锦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沈阳纺织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文学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