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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锦州市财政局、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沈阳华岳纺织集团锦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沈阳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岩,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广元,辽宁华君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岩,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广元,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郭志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正伦,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华岳纺织集团锦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王伟,该清算组组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田志奎,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市财政局、锦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华岳纺织集团锦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沈阳纺织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文学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