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原名云南同旺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荣成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江,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荣成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云南华森实业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其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华森实业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华森实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