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上京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滨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增田,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立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锡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哈尔滨上京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立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哈尔滨上京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上京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上京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