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淑辉。 委托代理人:赖忠华,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昌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杨超。 一审被告:曾兴田。 再审申请人黄淑辉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杨超及曾兴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淑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