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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张亚祥、葛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富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贤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市大成(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富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贤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祥。

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志勤。

委托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张亚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