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贤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志勤。 委托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张亚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