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前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文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春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丁前金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天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丁前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