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68号 法定代表人:林顺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力健,该公司职工。 法定代表人:张加根,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连华栋,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上海塔格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连华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3年8月5日上海塔格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塔格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塔格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