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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祥(集团)有限公司、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邢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劲龙,北京天睿(天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邢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劲龙,北京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婉婷,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今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贾长华,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绍武,该报社职员。

一审被告:天津德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夏伟,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天津德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今晚报社、一审被告天津德祥(集团)有限公司和夏伟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