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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永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长松,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永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长松,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地长泰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平平,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将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玲,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