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理州四方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兴,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集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克勤,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理州四方实业总公司、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王集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大理州四方实业总公司、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再审申请人王集方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大理州四方实业总公司、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集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理州四方实业总公司、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集方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文学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