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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增威,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增威,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增威,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文,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虎,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