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雅维,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忠,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