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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睛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稷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6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龙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里升,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强,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6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龙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里升,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强,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代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稷下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烟台龙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睛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制药公司)、山东稷下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稷下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商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睛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新华制药公司、稷下拍卖公司未就案涉拍卖房产向龙睛投资公司履行瑕疵说明义务,应当赔偿龙睛投资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1.证人何鹏与龙睛投资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新华制药公司已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证据。2.稷下拍卖公司2008年8月12日出具的《证明》,完全可以认定新华制药公司没有如实将拍卖房产存在的瑕疵告知龙睛投资公司。3.拍卖须知系稷下拍卖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龙睛投资公司的责任,该条款应视为无效。4.龙睛投资公司既非拍卖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又非专业拍卖机构,在对通信机房及发射基站的存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尽到合理的现场勘察义务,二审法院认定龙睛投资公司应当了解拍卖房产存在瑕疵的理由错误。5.新华制药公司和稷下拍卖公司应当承担因拍卖房产瑕疵给龙睛投资公司造成的5074781元经济损失。二、拍卖房产的房产证面积与拍卖面积一致并不能改变龙睛投资公司已对第三人韩少明违约的事实,房产面积的缺失与龙睛投资公司对第三人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新华制药公司和稷下拍卖公司应当赔偿龙睛投资公司240万元经济损失。龙睛投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案涉房产拍卖前,拍卖人稷下拍卖公司和委托人新华制药公司已陪同包括龙睛投资公司在内的竞买人到现场对拍卖房产进行了勘察,龙睛投资公司应当了解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的通信机房、发射基站等外观存在的事实。龙睛投资公司对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再主张新华制药公司、稷下拍卖公司赔偿其与案外人韩少明签订租赁房屋须“完全空置”的协议所产生的5074781元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何鹏与龙睛投资公司一起参与了稷下拍卖公司和新华制药公司组织的现场勘察活动,其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龙睛投资公司以何鹏系竞买人之一与其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该证言效力的主张不能支持。2.龙睛投资公司为应付与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的仲裁案件,发函要求稷下拍卖公司出具2008年8月12日《证明》,明显有误导稷下拍卖公司的恶意,《证明》的内容并非稷下拍卖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3.本案拍卖标的系实物现状拍卖,龙睛投资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其关于拍卖须知加重其责任应为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4.龙睛投资公司作为专业投资公司,在处理超千万元的重大交易时,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负有谨慎交易的义务,在其进行了现场勘察的情况下,还称对案涉房产上存在通信机房、发射基站完全不知情,与常理不合。

二、新华制药公司委托拍卖时房产证和拍卖公告中载明的拍卖房产面积均为6941.04平方米,龙睛投资公司2007年7月19日办理的房产证载明面积亦为6941.04平方米,不存在稷下拍卖公司和新华制药公司故意隐瞒房产面积的情况。龙睛投资公司与韩少明协议解除售房抵债关系发生的损失,与稷下拍卖公司和新华制药公司没有直接联系,龙睛投资公司主张稷下拍卖公司和新华制药公司应因隐瞒房产面积而赔偿其240万元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龙睛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龙睛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