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雅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湘辉,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昶,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深圳瑞银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支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谭件云,男,汉族。 一审第三人:谭雅文,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银基业实业有限公司、谭件云、谭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