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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亚属与上海中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通用阀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苏亚属,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苏亚属,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黄晓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成,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林金镖,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上海通用阀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苏亚属,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苏亚属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镖公司)、一审被告上海通用阀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真公司)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亚属申请再审称:其与中镖公司合作收购原由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持有的阀真公司权后,中镖公司一直不在办理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必须的章程上盖章,已构成违约,应按照框架协议(修订版)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苏亚属拒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判令其赔偿350万元违约金及20万元律师费,认定事实不清,级别管辖违法。苏亚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镖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其三年多来一直致力于阀真公司的改制及股权收购事宜,但苏亚属在实际控制阀真公司后,拒不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达到阻止框架协议(修订版)中约定的500万元补偿款的支付条件成就等恶意目的。苏亚属提出的中镖公司违约等再审申请理由,均无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阀真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同意苏亚属的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阀真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自2009年4月起即由苏亚属控制;2009年7月10日框架协议(修订版)中记载,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包括各项工商变更登记用的全部格式文件等附件都事先签署好;中镖公司在2009年10月及2010年3月发函给苏亚属催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事宜,苏亚属及阀真公司在(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497号诉讼中确认收到中镖公司 2010年3月发出的催促函;苏亚属在(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508号诉讼中与法院进行谈话时称,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原因是“涉及到电气总公司转让不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在阀真公司的股权转让完成后,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责任在苏亚属一方,苏亚属称系因中镖公司的原因所致,缺乏证据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框架协议(修订版)的明确约定,判令苏亚属承担350万元违约金及20万元律师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苏亚属在一、二审期间,从未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且在一审法院答辩和提起反诉,应视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的认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苏亚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亚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