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阿瓦提县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华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盛春,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忠伟。 委托代理人:兰虹,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阿瓦提县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lO)新民一终字第l5l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阿瓦提县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