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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林、内蒙古金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文斌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大连金泽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刘永林。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内蒙古金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成,辽宁时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刘永林。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内蒙古金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成,辽宁时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小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文斌

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大连金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永林、内蒙古金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斌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大连金泽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再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永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