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周安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罗运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袁健,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周安才、罗运姣因与被申请人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安才、罗运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