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英,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辉,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 法定代表人:郭庆森,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玉,该学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薛佳林,该学院法律顾问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薛佳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助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西安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一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