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新程金锣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庆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伟,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新程金锣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