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新建现代农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淑玲,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云帆,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镜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新建现代农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新建现代农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