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利勤。 委托代理人:贾学峰,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展洪华,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赵利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赵利勤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赵利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利勤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