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赵利勤与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利勤。 委托代理人:贾学峰,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展洪华,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利勤。

委托代理人:贾学峰,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展洪华,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赵利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赵利勤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赵利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利勤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