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75号 委托代理人:李普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罗有娣。 委托代理人:李普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健,该中心主任。 申请再审人温生才、罗有娣因与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温生才、罗有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