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5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闵连忠,男,汉族,1949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办事处新立居民委员会53组。 委托代理人:于淑芝,女,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办事处新立居民委员会53组,系闵连忠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凤梅,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长兴乡宏志村1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国德,男,汉族,1943年10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新华街三委13组。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周国君,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河南街道十七委10组。 申请再审人闵连忠因与被申请人谭凤梅、周国德、周国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闵连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