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 负责人:王辉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为,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初明峰,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隋洪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广才,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莱阳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隋洪海、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莱阳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