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庆余村(海北新村22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东海宷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晶宸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詹燕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海宷蘴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