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翔隆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毅,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泰安居房产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翔隆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国泰安居房产营销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法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中,天津翔隆顺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翔隆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翔隆顺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